公司控制权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自己辛苦抱大的孩子被别人抢走的情况。提示:非控股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模式一样可以控制公司。
分析:
一、 民营企业家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51%以上的
方式控制企业。
公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有限公司。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1、 企业家持有公司股权表决权67%的,可以绝对控制
公司;持有公司股权表决权51%的,可以相对控制公司。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普通决议是指特别决议之外的其他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普通决议的内容,一般是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
2、企业家单纯持有控股股权,但未实际控制法定代表人及公章的,不仅无法实际控制公司而且极易发生公司诉讼纠纷。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不是公司法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无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任何行为。公司所有的包括股东转让股权在内的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备案,均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履行。大股东没有实际控制法定代表人就会导致控股股东的意志无法对外转化为公司行为,从而引发诉讼。
(1)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必争之地:法定代表人。
北京兴地煤炭筛选有限公司与孟广海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748号认为:公司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有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义务。拒不配合的,公司及公司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大股东遇到公司证照被他人掌控无法变更法人的问题时如何处理?结合本文介绍的两个案例,我们对此类问题的实践解决提供以下思路:
第一步:召集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更换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依据是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如原法定代表人名字是写在公司章程中的,还需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43条规定,修改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步:完成法人变更。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 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是公司法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法律依据是《物权法》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任正非如何以个人持有0.94%的股权+一票否决权控制整个华为帝国。
我们常说的华为公司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唯一的股东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为控股”),控股公司无实际业务,其主要作用为持有华为技术公司等公司股权。
华为控股的登记股东有两方,创始人任正非(0.94%%),华为控股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委会”)(99.06%)。从形式上看,大股东系华为工委会。
任正非先生虽然是小股东,但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增资、资本结构调整、章程即重大治理文件修订、董事候选人提名。
三、 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要控制董事提名权。
公司规模较小或者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但具有规模的公司一般都会设立董事会,而董事提名权就是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重中之重。
股东对董事提名权是形式法定权利,股东会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予以剥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475号]认为,“本案中,对于被上诉人而言,其通过安排的副总经理和董事各一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上诉人的两名大股东通过公司决议的方式随意剥夺被上诉人提名副总经理和董事各一人的权利,是一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涉案公司决议系滥用资本多数决作出,因此,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原审法院并没有否认资本多数决原则,原审判决涉案公司决议无效正确。”
四、同股不同权控制公司。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这里值得关注的有以下两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确定的,而且是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这与分红权中依据实缴出资比例有所不同;
(2)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置在表决权上实现“同股不同权”,虽然张三和李四两个股东各持有公司50%股权,但两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张三拥有公司100%的投票权,而李四并不享有任何投票权。
五、非控股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也能控制公司。
非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最少持有公司股权34%,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1、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 执行董事及法人代表人姓名均写入公司章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3、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以上安排后,执行董事日常行使董事会的管理职能来控制公司,大股东如果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的话,表决权又不够67%,导致大股东无法染指公司的控制权。
综上,非控股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模式一样可以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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