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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禁毒法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 、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强制戒毒 ,是指对吸食 、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民政部门 ,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 ,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 、禁制 、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之规定,我国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禁种、禁制、禁贩 、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要求以对国家 、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来做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禁种 、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 ,负责组织 、协调 、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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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禁种、禁制 、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 ,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 、装备和戒毒方法 。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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